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

 
 可承接以下类型工程环境监理业务:
第一类 根据环办〔2012〕5号文要求,建议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类 总投资1亿美元(或6亿人民币)以上或环保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