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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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质安站监督工作的思考

2024-04-19

 

政府经历了从直接参与质量监管活动到对五方责任主体履职程序的监督的转变。政府监管由微观监督转向宏观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向间接监督。

工程质量合格与否,政府不再确认,而由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申报确认。将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从发生质量事故后的主体责任中解脱出来,转为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彻底解脱发生质量事故后政府所承受的压力。工程质量监督模式转变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一般来说,参建各方向质安站做出相关承诺,同时质安站相关人员向工程参建各方做出相关承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监督小组成员等人签名。

开工前,质安站会向建设单位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并给予开工提示书。同时质安站还要制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书。

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下面主要从监督依据、监督性质、监督范围和组织形式、监督程序、监督职能、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质安站巡视工地检查内容等九大方面叙述。

一、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经审查的施工图纸

二、监督性质

质安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各参建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履行质量和安全责任情况实施政府强制性监督。有权抽查工程文件资料工程实体,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三、监督范围和组织形式

 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组织形式分监督小组检查、季度及专项检查和站级督查。监督小组检查指监督人员日常监督巡查,季度及专项检查为站内及上级要求开展的每季度一次检查及根据形式需要实施的专项业务检查,站级督查指站领导随机开展的督查工作。

四、监督程序

(一)根据实际需要制订监督计划,做好监督交底并现场发放施工许可证,必要时对施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三)对完工工程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向备案机关递交有关监督报告

(六)整理形成有关工程监督档案。

五、监督职能

(一)监督工程建设的各参建方,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

(二)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三)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四)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整改、停工等强制性措施。

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六、监督内容

(一)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有关工程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的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三)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抽查、抽测。

(四)对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比如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监督措施

站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当发现工程实物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责任主体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行为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不同,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发出监督意见书;发出整改通知书;发出停工通知书;对相关责任主体诚信体系扣分;启动工程质量约谈机制;提交行政处罚建议

八、监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叙述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和义务:

1.根据要求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根据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4.按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5.根据规范要求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7.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应符合要求

8.根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9.根据规范要求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最终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配合施工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2.出具勘察报告,勘察报告签章齐全。

3.积极参加地基验槽、桩基、地基与基础等重要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进行设计文件交底,配合施工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2.积极参加地基验槽、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项分部的质量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4.必要时积极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进行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四)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的质量责任重如山,需要设计适合的项目监理机构各级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尤其是总监、总监代表等关键人员到位

2.制订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方案等并做好内部交底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4.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5.严格检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6.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严把质量关

7.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8.根据实际问题需要,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书面回复

9.根据要求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预验收等工作

10.及时做好监理月报和监理日志等资料

11.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工程监理资料,向监理公司和业主移交监理归档资料

(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或上岗证书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已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3.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4.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管理

5.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三级自检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6.做好工程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7.根据实际问题需要,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8.积极主动地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3.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4.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