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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论文

无奈的监理人

2021-05-18

 

来源:本文作者周道华,已获独家授权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一种新的发展趋势:由高速增长渐变为中低速发展模式,建筑业的发展步伐也由高速增长期逐渐趋于平稳化的发展阶段;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使得整个世界,尤其是西方世界秉持着自由意志下的社会开放及所导致的经济发展冻结,让整个国际经济增长在过去的一年中几乎处于一种停滞或倒退状态,直到抗病毒疫苗的大范围接种才让西方社会看到群体社交和公共空间全面开放及经济得以逐步恢复的希望。而中国经济在世界疫情期间却一枝独秀般的升起在世界经济的海洋中。

 

随着去年疫情在中国激烈的发展得到有效控制之后,中国的经济正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再次向前延伸,虽然社会经济结构出现了各种复杂的问题亟需调整,但建筑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传统发动机,其对全面经济发展的带动效应总是让这一行业处于社会经济增长的前列。如今十四五经济发展纲要中也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哪一项规划的实施都缺少不了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由此,在未来的五到十年内,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基本建设依然将是一个较为强劲的发展产业。

 

对于参与基本建设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来说,这应该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对于处于社会经济发展浪潮中的监理人来说,随着监理行业被社会给予的希望和由此破灭所产生的失望乃至被歧视的现状来看,这一群体到底在承受着怎样的压力?又将面临着怎样的选择?

 


各种法规制度约束下的监理人


理论上监理人应该属于标准的专业咨询人员。主管部门给监理的定位也是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人员。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管理制度、监理或咨询合同的约束,监理人就变成了一个被社会各方利益所期盼的特殊职业:国家法律、法规希望监理人能够如法官一般去履行他神圣的管理职责;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希望监理人能够处处站在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去监督工程项目的发包方、设计者和实施方的越轨、越界行为;而建设方,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者们,更是希望监理人能够成为他们的管家和侍从,替主人去做一切他们自己不愿意、不便或不屑亲自去做的担责或繁琐之事,同时还得处处如对待主人般那样伺候着;而私营业主雇佣监理自然希望能够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并替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职责。

 

在现有的监理法律体系结构上,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是《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政府法令,《建设监理规范》等行业规范。

 

除此之外,监理人还将受到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政令以及被各级政府任意加码(增加法令的严苛性和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政策法令的约束,将监理人的权益逐渐缩小,而使其职责被无边界的扩大着。监理人在不同区域的市场中,还会遇到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与其它区域不同的相关法令,有些行政区域出台的法令已经超越了法律而变成了一种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如节假日期间强制要求相关人员无条件在岗在场履责等在原则上就是对《劳动法》的不尊重。尤其是一些地方出现阶段性或突发性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之后所颁发的专项整治法令,其内容往往忽略了监理人的权益,而无限增加其职责和义务,使得监理人(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除了感受到工作的压力之外,几乎无能为力也难有所为。

 

在监理市场竞争处于激烈且无序的状态之时,监理合同中的服务条款与约束内容与其服务费用之间完全失去了平衡性。监理企业如果放弃这些条款的合同就只能放弃市场与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不放弃且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就是做好了全面违约或者从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全部履约的打算,而是采用“社会规则”去“实现”合同和获取“利益”。这样的监理咨询市场又怎么能提供相应的有质量的技术管理服务?监理人只能在基本的生存线上维持这个行业所需的简单程序式服务或在极端情况下促使监理变成一个橡皮图章。这样的监理服务对于监理服务的购买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没有一方能够从中获得满意的收益。而由此产生的社会次生灾害:市场的无序化、社会信誉度的丧失、以及由此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等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终将监理人推向灾难的前沿。

 


来自安全、工期与质量三座大山的压力


 

任何一项工程,施工安全与质量保证是一个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是建立在合同约束条件下的必然履约条件。而工期是建立在财务费用和时间效率基础上的一项效益指标,也是项目是否能够按照预期收益实现目标的一项主要指标。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原本(国际惯例)由施工企业负责承担和保证的工作,现在却转嫁给整个社会。从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质量安全的控制链已经十分完备的同时,且不说设计单位的责任,单是如何厘清主体责任、主要责任和监理责任中,谁才是真正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谁的职责更应该放在首位?却不明不白,似乎每个单位都应该负主要责任。而司法实践对于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判决也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责任,对于监理单位来说犹如一座大山般压在监理人的头上。在政府部门对建筑市场进行安全专项整治时,更像是法海手持的雷锋塔一般,专门用于镇压蛇妖的利器。而监理人在面对这座大山之时,犹如泰坦尼克号上的瞭望员看到远处的冰山一样,即使发出了信号,也无力改变游船的航向以便避开前方的灾难,何况更多的时候,监理人发出的警告在施工单位、甚至在建设方那里会变成一种噪音而被忽视。建设方需要的永远是提前的工期,施工单位最关注的是尽可能减少的措施费用。对他们来说安全保障只是理论上的要求。也确实,现实中是没有百分之百的事故发生概率。但是即使再小的事故发生率,不按科学方法进行预防,灾难迟早会降临到忽视者的身上。

 

现在,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需求之下,建筑工程的安全责任变成了一项政治责任,让参建单位,尤其是监理人感到被压得喘不过气来。面对无止尽压缩的建设方的工期目标和施工单位措施费用的吝啬支出,监理人既希望从建设方那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获取监理服务费用,又希望不按照合同约束履行其中无法履行的义务,自然也就不太可能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去约束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默默的承担下建设方抛给监理人的社会责任。而监理人也只能祈求老天保佑不要出现什么灾难!监理人在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所体现出来的也许只有无奈——否则,就只能选择远离这个行业或职业。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一件商品有了质量缺陷,最小的问题是面临业主的投诉;如果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对于建筑产品来说,就是关系到群体利益受损的社会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维权事件的社会安全问题。所以,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尤其是公共建筑工程来说,其产品质量所引起的安全事故就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这是当前社会政治生活中所绝对不被允许的事件。

 

有鉴于此,监理人在面对质量与工期、安全与工期的冲突之时,如何体现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时,对于监理人来说,监理责任是一个如孙悟空的金箍棒一样可以随意伸缩的神器,而监理人却不知道当责任事故发生时,砸向自己的是放大版的定海神针还是迷你版的可放入猴耳中的绵软细羽?

 

面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工期这三座大山,监理人如何才能免于被“监理责任”所处罚?这个问题几乎无解!监理人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尽量在监理过程中做一些积极的主动工作以保护自己。在面对质量安全事故等灾难事件面前,“监理责任”是令监理人无法回避的社会责任!

 


尴尬的社会处境


作为一家监理企业,它首先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单位。与其它企业一样,都必须遵循自然经济规律,需要获取利润,需要生存和发展等。既然监理企业(监理人)不能独立于市场经济环境之外而生存,就必然要服从资本的意志。

 

当今社会,在工程建设管理的市场行为方面,需要监理人履行监理责任,而监理责任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常常被责任扩大化和政治化。扩大化的监理责任是将建设方所应承担的职责通过合同或委托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的“让渡”给监理人,不管监理人是否真的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都难以在供求关系失衡的市场中加以拒绝;政治化的监理责任则来自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和指令,无论这些指令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都会强加给监理人。有哪家企业能够与地方性政策相抗衡?何况这些政策、指令都是被冠以“稳定压倒一切”和“下级服从上级”的政治性需求下出台的。

 

监理人服从资本的意志也就是服从自由经济的竞争规律;执行政治需求就不得不放弃一部分自身利益去从事无偿的或纯义务性的相关服务,由此监理企业似乎变成了一种半公益性的组织机构。这种经济上的冲突让监理人感到难以适从。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自古至今,熟人经济和血缘政治是中国历朝历代都难以割裂的一个纽带。今天的社会虽然从制度上摒弃了这种关系,在现实中,熟人关系和人情关系依然难以被制度所消除。这种东方式社会关系给监理人乃至整个社会体系带来的原则冲突虽有越来越强的惩罚措施和制度的约束,在处罚边界上下游走的现象依然难以杜绝。给工程管理中的严格落实制度、规章、规范和限制令都带来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引致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有人说监理制度是一个理想主义的制度。也许作为东方人的我们还不太理解西方的近现代科技发展路线,正是因为西方人的原子论哲学观念让现代科学从文艺复兴开始走出中世纪的愚昧与黑暗,使得今天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得到人类社会从未有过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监理体制来源于西方的工程管理实践所总结出来的经验与理论的综合,经过引进后的不断变化掺进了更多的中国式元素,使之变得控制范围更为广泛,而控制力却变得越来越弱。逐渐的,监理制度的约束性在不知不觉之间被一种无形之手所松懈,给人的感觉就是监理制度由理想主义变成了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监理制度来源于西域文明中积累起来的先进管理技术与经验,变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中的管家与监工:服务于业主、听命于业主。失去了制度的规范性、技术的严密性和合同的严肃性。

 

监理人为了生存,就必须去寻找市场,寻找自己最佳的生存之道。当下的监理行业,僧多粥少、行业竞争无序的状态下,要想生存下去的确不易。每家企业都面临着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和生存压力。在这样的社会现实状态下,一个企业要让它继续保持理想主义信念,除非它是一家福利企业,背后有强大的资本支撑,否则,等待它的只有倒闭。

 

监理企业的生存与竞争的冲突让监理人走上一条竞争越激烈、生存越艰难的恶性循环之路。源自西方社会的行业保护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行业协会体系对各专业体系的扩张起到积极有效的约束作用。这种制度保护在中国似乎很少看到效果,倒是西方的皇家许可制度在中国同样流传千年以上,至今依然能处处看到它的身影。

 

监理的生存与竞争让监理人处于一种无奈之中:没有一种优选的方法可以避免监理企业在做好自己的业务的同时能够免于被社会淘汰的风险。

 


一个正在失去社会信任的行业


作为一个社会的新兴行业,监理并没有如随着社会需求而自发性成长的企业那般的发展前景。几乎与监理行业同步发展的中国计算机行业如今变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柱,它掺入到每一个行业的各个角落,人们生活的一切都与它息息相连;滞后监理行业很长时间的现代互联网平台经济更是在短短十数年间就建立起了自己的帝国。而监理行业发展到今天既不像传统行业(如设计、勘探、检测等)那样必不可少,也没有如新兴互联网行业那样不断推出自己的创新平台而成为时代的宠儿。

 

究其原因,其一,监理行业一直以来的低薪待遇使整个行业出现素质性坍塌。监理企业的低工薪状态一直得不到改善。数年前总监待遇还为一些持证者改善了相应的薪酬待遇;最近几年,随着监理工程师考试的通过率提高,市场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保有量也得以提高,持有注册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因为业绩与需求之间的冲突而难以从开放的监理市场平台上获得合同变得有证无岗。有业绩的总监却因为市场环境的严苛性和薪酬改善的滞后性逐渐出现流失的现象更加剧了监理人整体素质的下滑。

 

没有一个相对稳定与合理的监理工薪体制的支撑,监理行业素质的整体坍塌可能会持续加速。

 

其二,低质量的监理服务导致社会信用的降低或丧失。从社会总体来说,监理服务给改革开放的建筑业带来的效益和提升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过去的成绩不代表监理的现在和未来依然会发挥相应的作用。越来越僵化的制度、规章不仅约束着建筑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也同样约束着监理行业的发展与变革。

 

一直就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监理行业的信誉体系,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不是一个孤立的样本。各行各业都有类似的现象: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一直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市场雾霾。而监理行业的低质量服务虽然有些是出于求生的本能不得不为之,社会却没有为这些现象做好相应的疏导或改善工作,导致这种有毒的现象处处阻碍着社会信誉的良性发展。使得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也同样蒙上了一层又一层厚厚的雾霾,望不见头顶的天空、也看不清远方的道路。

 

其三,监理正在成为一个正在失去社会活力的行业。正如政府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样,监理行业的尴尬处境促使政府管理部门给出的一个新的融合式发展方向。

 

监理行业发展至今,起始于政府的推动,也必将终结于政府的放弃或改变其服务模式。如今的监理企业之所以处处受到责难,监理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再强也难以抗拒政策或法令的模糊性和社会对监理职责划定的多样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这也使得监理行业中一些饱含正义感和荣誉感的专业人士感到无所适从而又无可奈何。有些人开始默默的离开这个他过去曾给予极大热情和希望的行业;有些人在临近退休的界限前做最后的坚守;也有一部分人似乎习惯了这种处境,既不全心融入也不抗争,只是当成一种必然的用劳动换取薪酬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对待。但是,监理行业却难以改变它未知的命运。

 

我们似乎看不清监理的未来在哪?全过程工程咨询为整个建筑咨询行业做出了一个明确的指示信号。发号令已经发出,行动快的企业已经早早的走在路上,迟缓者还在左顾右盼的等待着他人成功经验的分享。可是,我们看到更多的还是大多数监理人对当下监理行业现状所显露出的无奈之情和对未来的迷茫之心。(来源:建设监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