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论文
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服务专题研究——参与主体法律分析
2020-08-17
作者:雷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我国的工程咨询行业正逐步从“碎片化”走向“集成化”,而构建集成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本质上是对工程咨询企业组织模式的创新。
本文在对现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拟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中的参与主体进行法律分析,通过总结不同服务模式下全过程咨询企业及其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而为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从业者提供法律参考。
0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
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由以下几种组织和服务模式[2]:
1、一家全能型: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咨询工作,实现综合性、跨阶段和一体化、一站式咨询服务;
2、工程咨询单位分包型:由一家咨询机构承担主要的咨询工作,其他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工作进行合法分包;
3、联合经营型:由两家及以上咨询机构组成联合体,其中一家为联合体牵头单位;
4、投资人平行发包或另行发包型: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又将部分项目专业咨询服务另行委托给其他的咨询单位;
5、协同管理模式:工程咨询机构将其专业咨询人员分别派入委托方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形成一体化工作团队,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咨询服务[3]。
本文仅就前四种服务模式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详见下表:
投资人/建设单位的委托方式 |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
工程咨询单位的组织架构 |
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承担 |
|
投资人委托一家工程咨询单位 |
承接全部咨询服务且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
1、一家咨询单位承接,不得分包或转包 |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 |
|
承接全部咨询服务,但不具备部分资质 |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分包 |
1)各分包单位及其任命的专业咨询师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直接责任。 2)全过程咨询单位和总咨询师承担质量安全等连带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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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营 |
牵头单位 |
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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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
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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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委托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又将部分项目专业咨询服务另行发包的(或平行发包的) |
承接投资人另行发包的各项目负责人,均由投资人批准任命 |
4、投资人平行发包或另行发包 |
1)承接另行发包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向投资人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并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直接责任。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承担投资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咨询服务的质量安全责任。 |
表1-1 不同服务模式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承担方式[4]
02
总咨询师、专业咨询工程师
总咨询师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委派或投资人指定,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中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专业咨询工程师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总咨询师管理协调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咨询的专业人士。专业咨询工程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及相关执业人员。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总咨询师及各专业咨询工程师均需履行质量安全报告义务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般而言,质量安全报告义务,是指总咨询师或专业咨询工程师发现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时需履行的报告义务,而质量安全责任则是指工程产生质量安全问题时的责任承担。
根据服务模式的不同,总咨询师及各专业咨询工程师需履行的质量安全报告义务及需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也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咨询单位的服务模式 |
批准任命方式 |
质量安全报告义务 |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方式 |
一家全能型 |
总咨询师可同时兼任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之一项或多项职务,或总咨询师任命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咨询工程师担任 |
总咨询师向投资人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 |
被任命的专业咨询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总咨询师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
咨询单位分包型
|
分包单位报总咨询师批准后任命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 |
各分包单位及其任命的咨询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总咨询师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 |
分包单位及其任命的专业咨询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总咨询师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
联合经营型 |
由总咨询师任命各专业服务的专业咨询工程师 |
总咨询师向投资人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 |
被任命的专业咨询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总咨询师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
投资人平行分包/另行发包型 |
各承接咨询服务的单位任命其专业咨询师,投资人批准任命 |
各承接咨询服务单位的专业咨询工程师向投资人履行质量安全报告责任 |
各承接咨询服务单位的专业咨询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承担投资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咨询服务的质量安全责任。 |
03
建设单位/投资人
建设单位又称委托方、委托人、投资方、投资人。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被称为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浙江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服务能力评价办法》和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中称为委托人;在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中被称为投资人。《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函》中称: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综上,建设单位/投资人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资产主要以固定资产为主,建设单位/投资人包括政府、企业、个人、混合经济体(含 PPP)等。
04
承包人
05
产权人
06
运营人
07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审查规定,根据国民经济额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结合各阶段投资决策的重点和深度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 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2 号令)的规定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工程咨询方应当协助投资方,将编制形成的申报材料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就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言,投资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可提出意见,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5]。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内容应与批复的单项咨询意见保持一致,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负主体责任[6]。
[1]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27日版。
[2] 皮德江:《全过程工程咨询内容解读和项目实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9月版,第43页。
[3]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12页。
[4] 参照《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广东省住建厅2018年4月4日。
[5]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5.4.3,2020年4月版。
[6]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5.4.5,2020年4月版。
(来源:建设监理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