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论文
为什么《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会成监理人员的“预判”
2020-07-21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课题研究组发表了《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建设工程监理刑事责任实证研究报告》,引起了监理行业的广泛关注。
课题组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3年至2019年间涉及监理人员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判例进行收集和统计分析,提到了司法机关认定监理承担刑事责任的核心依据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而且《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几乎做了“预判”,其既是公诉机关据以公诉的核心证据,亦是审判机关认定事实及量刑的关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课题组给出了两种原因:第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由事故调查部门依法、依职权作出,是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形成的调查认定文书,其具有客观性、技术性和权威性的属性,且其在程序设置上具有法定的不可诉性。第二,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均不具备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即时性优势。
其实,我想从《事故调查报告书的》编制和有关组成方面再给以具体的解释,可能会跟更好理解。
1、现在的事故调查依据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内容,先来看看调查组的组成。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已经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了,所以调查报告的编制内容会体现他们的意见,从而也奠定了在诉讼时的基调。
2、再来看看调查组的职责和调查报告书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两条里面都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这个建议已经体现了组成人员的意见,做为调查组成员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员的意见无疑也在《调查报告书》中反映出来,这就是后面法律程序的“预判”基础。
根据事故调查的属地管理原则,在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就会充分利用《调查报告书》内容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来起草《起诉书》,而做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对责任人是否有罪的判定依据,又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这就成了起点即是终点的怪圈。诚如,课题组列举的两个原因的存在,《调查报告书》成了一个审判结果的“神预言”。
我不是法律人士,无法列举更多的法律条款,但是基于对事故事实的尊重,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也许无形成了最好的“诉讼书”。
3、我的建议。我想作为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的判刑,最好的保护就是不发生事故,建议在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重点工作。比如“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和审查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这是现场最危险的工作,也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需要做的工作,要重点关注。这是安全事故多发点。
2)做好日常巡视。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监理人员不做巡视检查,就不会发现问题,也无从去做好控制工作了。在其位不谋其政,实付不应该。
3)及时下发通知。包括预防为主的《工作联系单》,已经发生问题需要整改回复的《监理通知单》,当问题严重时的《暂停令》,哪怕是《监理报告》,必要时也可以使用。这些都是监理人员书面的证明资料,先不管发生事故对自己有没有用,如果不下发,一定没有用处。
4)端正工作思想。监理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现场发生事故对谁都没有好处,要有整个项目是一盘棋的工作高度,千万不要有“出了事,施工单位会摆平的,反正又不花我的钱”的想法,这是“害人不利己”的做法,休矣!
监理人员已经被讥笑为“背锅侠”了,当监理人员无法左右事故的发生时,而《调查报告书》又成了“预判”, “自首”也许会成为一个减免处罚的最好理由。
实事求是的说,这个课题可以起到多大的作用,是否会成为一些对监理法律实践的转折点,哪怕是一些法律人士可以参考一下,还不得而知,但是监理责任你不管做与不做,它都在那里,与其无奈面对,不如奋起改变一下,4条建议,万一哪一条实践成功了呢?对你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让“预判”见鬼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