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论文
浅析建设监理活动参与各方的责权
2006-12-21
浅析建设监理活动参与各方的责权
摘自:宁波市建设监理协会网
摘 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有关建设监理管理方面的资料后,分析了建设监理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及法律责任。可以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或完善建设监理方面的法规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作为规范监理活动的依据。
关键词:建设监理; 权利; 责任
1、前言
中国入世已经两年多了,但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工作仍做的不够,有些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有些地区虽做了这方面工作,但制订的法律法规大都陈旧,不够完善。应该在参考国内外有关建设监理管理方面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参与建设监理活动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及法律责任。尽快制订和完善建设监理方面的法规以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
2、参与各方的权利
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诸如对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
2. 2建设单位(业主)的权利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可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3监理单位的权利
监理单位的权利一方面受业主的委托授权,另一方面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视业主的授权而定。监理单位有权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行为,可以直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参与各方的义务与职责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与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2建设单位(业主)的义务与职责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监督管理费。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的,予以警告,并给以经济处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3.3监理单位的义务与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职业责任。
监理的行政责任是指监理的当事人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在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监理的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实施犯罪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监理工程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最为强烈的一种。监理的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履行自身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律为标准,民事责任又可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职业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委托的监理合同范围内、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造成委托人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的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赔偿责任
3.4施工单位的义务与职责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
3.5建设监理协会的义务与职责
目前国内建设监理协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入世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已是人们的共识。国外的行业协会深受政府和企业的欢迎。国际上对行业协会的定义是行业协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团体,以同行业企业为主体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承当很多政府不便出面干预或协调企业经营活动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和规划;编制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发展方向;研究市场动向和趋势等;根据政府制订的总体经济规划,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计划进行组织和协调。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4、小结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监理法规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在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使之真正起到规范监理市场和行为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2、《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