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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安全控制

2006-11-07

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

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安全控制

 

摘自: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控制

1.《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对监 理单位安全控制的要求

今年2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第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职责以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保证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是及时采取  适当措施采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要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3)施工单位相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条例第砚效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

条例第14 规定,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从上述不难看出 同以往相比, 监理单位的责任更重了。 因此 研究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方法 对监理单位规避安全法规中的风险 提高  监理水平、 保护自身利益, 推动我国监理事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主安全事故, 就会直接导致单位以及个人的利益受损, 严重还会面对法律的制裁 但在安全控制工作的实施中 可能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 那就是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工作当成是一个孤立的工记, 认为安全控制工作就是安全控制工作, 把它放在其他工作的一个附带面 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 ,它与  质量、 进度、 投资控制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的。
    
首先 安全控制是质量控制的基础,  项工 程的施工质量越好, 共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同样,只有在良好的安全 措施保证之下, 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 技术 水平。 举例来讲, 我们要求承包方在现浇楼面混凝土浇筑前提供楼板支撑方案进行监理预控。 在验收时检查模板的尺寸、大小、拼缝是否严密等属于质量预控,而对支撑系统、立柱稳定等的检查又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S59-99)中的保证内容,可以说质量是  “,安全是,两者密不可分。只有标本兼治,才能使工程项目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其次,安全控制是进度控制的前提。工期过紧是埋下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由于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是工期较长,业主总是希望其投入资金能尽快产生效益,对工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承包方为承揽到工程,只能答应其不合理要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员和设备的疲劳及施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安全事故也多发生在工作日上、下班及加班时间内。

第三,安全控制是投资控制的保证。承包方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安全生产的落实是要有资金作保障的。但由于个别业主的资金不到位或随意压价等,承包商不可能将过多资金投人安全设施中,加上部分分包队伍缺乏岗位培训,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一旦出现因安全问题产生的工伤事故,不但会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监理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信誉和其他的潜在损失。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相应的监理工程师现场安全控制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控制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一样,是要监理人员付出大量全面、细致的工作才能做好的,鉴于目前我国监理事业实际状况:起步较晚、监理深度不足、收费较低等,还有受到现场监理设施、监理人员的数量、经验、经历等限制,安全控制工作也只能做到一定深度。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监理机构的安全控制工作只能也必须在现实条件与法规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31做好现场安全控制的宣传工作

想要做好工地现场安全的控制工作,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氛围。在这方面,现场的监理人员要通过主动、积极的工作来创造和争取。首先,监理应该向施工单位宣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包括很多地方政府制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性,说明施工安全与单位以及个人的关系,引起工程项目建设参与者的高度重视。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方,它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最具有权利及影响力的,监理单位必须要争取业主对安全工作的支持。现在有不少项目业主想要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影响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的开支和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甚至有些时候业主的要求是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应该及时、耐心地和业主说明当中的利弊,争取建设单位创造和提供施工安全的环境条件,如设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表现佳的予以一定的奖励,相反就给予处罚。

在进行施工安全控制工作时,要注意形成书面姘。如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工程业务联系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等。

32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在这方面,监理人员主要是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通常一些涉及操作说明性的强制性条文的措施与方案是很容易审核的,但也有些如模板高支撑方案、脚手架搭设等,审核就比较困难。因为它涉及到很专业的计算,特别是一些大型或复杂的结构。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很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计算资料。所以为方便监理人员的审核工作,监理单位不但应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还应该准备一些施工方面的计算手册。如果现场资料不足,目前网络比较普及了,可以通过因特同来查询。现在已经有了比较专业的监理网站,网站上有很多很有参考价值的资料。至于工程建设法规,各地的工程建设网都有比较完整的收集。必要时把它下载下来,以供随时查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审核的责任是监理单位(而不是监理项目部);条例第14条也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但是根据现行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施工方案的审核,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第325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工作,并最后签认(第322条及52.3条)。 监理规范与条例之间存在着某些矛盾。实际上,目前大多数监理单位都是按规范执行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其所在工程的施工方案,不论工程和方案的复杂程度。但这样做,就内部责任而言,总监理工程师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一现场条件限制了现场监理机构的审核能力。而就监理公司而言,其风险是潜在的,因为条例规定的各种处罚最终也都将落在监理公司头上。因为施工方案审核是监理单位内部的事,监理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文件的形式对审核的程序及权限作出规定。如为审核工作,监理公司可成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可以完全交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对一些涉及到大型或复杂的结构安全的方案,则可以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写出初审报告,再报公司的审核机构终审,通过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审核意见。这样做既满足了条例规定,符合规范要求,又减少了监理单位所面临的风险。但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避免监理单位内部的责任纠纷。

33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存在诸多不定性。因为如果施工现场真的出现安全事故,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监理单位是否发现过事故隐患?对该事故隐患是否提出过整改要求?如果在没有发出过整改通知的情况下出现安全事故,对于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发现过事故隐患的判断是很困难的,因为这涉及到事故责任。此时,判断的准则会很可能会变成监理单位是否应该发现这些事故隐患,这就涉及到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标准问题。条例第14条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这实际上就是条例规定的监理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应当认为,凡是条例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事项,都应随时处在监理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内。所以,监理单位要想真正的回避该风险,必须熟悉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施工的所有相关规定,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安全检查可以有下面几种方法:

 (1)资料性审核

 a)施工单位资质和管理层人员资质、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审核;

 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

c)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

 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检查、教育制度等。

 (2)验收性检查

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民

 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

 c)为迎接政府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种检查验收而由监理单位提前组织进行的内部验收等。

一般情况下,验收性检查后都会有书面验收意见或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通过验收记录或验收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一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监理机构应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C)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所有定期检查都应召开总结会议,并编制会议纪要。

4)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  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出整改  通知。

3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  理机构应与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通畅的联系机制,这在实际操作  中是不存在问题的。关键的问题是在必要时如何真正使用好这条沟通渠道。对一些理解上有争议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咨询他们来解决。

35确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度

 监理机构中各监理人员的工作将直接决定安全控制的效果。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任何监理人员不可能样样精通,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控制的职责分工,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度。

在确立安全控制,责任制度时,可以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登记备案制度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的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对一些大型群体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监理人员分工安排;而对某些可能同时涉及多个专业的检查项民 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其中的分工协作方法和相应的责任划分。

最后,针对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状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了广大监理人员施工安全控制的责任和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监理人员要努力完成好这项工作,有经验的多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有些地方没有经验的,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控制监理经验,共同促进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