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论文
浅谈“平行检验”存在的问题
2022-12-13
来源:2022《建设监理》11月刊 作者:杨保昌 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 平行检验的概念
1.1 法规的规定
“平行检验”一词最早出现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其中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但该条文只规定了平行检验是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的一种形式,并没有给出平行检验的明确概念。
1.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已废止的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首次给出监理“平行检验”的概念: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的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监理规范》中“平行检验”的概念也与之前有所不同,第2.0.15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第5.2.9条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第5.2.13条则要求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修订的《监理规范》在检查范围、前提、比例、方式都与原规定有所不同,如明确了平行检验包括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将原本“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改为“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但其对检验比例并未提出要求,而是强调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另外还强调平行检验应是“检测试验活动”,而不仅仅是“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 平行检验的理解
“平行检验”从字面看,分为“平行”和“检验”,那么应如何理解这两个方面?所谓“平行”,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有三种含义:(1)等级相同,没有隶属关系的;(2)两个平面、一个平面内的两条直线或一条直线与一个平面始终不能相交;(3)同时进行的。“检验”一词在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验收统一标准》)第2.0.2条中给出的释义是:对检验项目中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认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结合相关标准和《监理规范》中对于平行检验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平行检验”中的“平行”显然是第一种含义,指的是两个实施检验的主体,即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而并非第三种含义“同时进行的”。因为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均明确要求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 平行检验存在的问题
3.1 平行检验的范围不明确
如前文所述,《监理规范》有关条款仅规定了平行检验的范围包括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并没有明确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等,而是强调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平行检验的范围,加上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于规范条款理解的不同,使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平行检验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在监理单位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以下不同做法:(1)所有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都要进行平行检验,检查内容涉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隐蔽工程等;(2)仅对检验批进行平行检验,且主要是土建检验批;(3)仅对土建检验批的实测实量项目进行平行检验等。
3.2 平行检验的费用问题
《监理规范》中的平行检验主要包括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两部分。工程材料的平行检验必然会产生费用,部分施工质量的平行检验也会产生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比如要求承诺平行检验的费用包含在监理费中或者要求对平行检验费用予以优惠,将该部分费用变相转嫁给监理单位。一些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无论监理合同中是否有平行检验的要求,都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原材料(尤其是钢筋、防水卷材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平行检验,造成监理单位成本的增加。
3.3 平行检验记录不统一
在平行检验实施的过程中,监理单位使用的记录表格比较混乱。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监理单位直接套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有的地区的监理单位虽然使用部分统一的平行检验表格,但并不符合工程特点和专业要求;大部分地区的监理单位虽然进行了平行检验,但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另外,笔者认为,虽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有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但这并不能算是一份完整的平行检验记录。因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并没有监理单位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进行实测实量的数据,即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能完全代替平行检验记录。关于检验批质量验收存在缺少监理单位原始记录资料的问题,笔者在《建设监理》2005年第5期发表的《谈谈“检验批”质量验收存在的问题》[1]一文中已进行论述。
3.4 平行检验结果的效力问题
《监理规范》中没有明确给出监理平行检验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和基本原则。在监理平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尤其是对于那些使用大量原材料的项目,若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平行检验结果直接判定该项目不合格,这样的结论既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承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可能会造成极大的浪费。
4 原因分析及对策
出现上述四个方面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规定对于平行检验的规定并不明确,平行检验在不同地区和单位的执行各不相同。因此,笔者建议在后续修订《监理规范》时对平行检验做出基本规定,或者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建筑工程平行检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以及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原则等,制定统一的平行检验记录样表,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从而保障平行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平行检验作为质量控制的一种手段,其频次不宜过高,尤其是对于工程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明确规定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在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下现场取样,项目监理机构也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见证取样检测的结果如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就应该是客观并且真实的,只有在项目监理机构对检测结果存疑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平行检验。至于对施工质量的平行检验,只需要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即可。
5 平行检验的实施
(1)项目监理机构应先查看监理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平行检验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有该条款,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等均按监理合同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该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按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但这种情况下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等均应与建设单位提前协商一致。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上述不同情况,结合工程特点、专业要求等有针对性地编制平行检验方案(或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平行检验的范围、内容、方法、频率等,并制定平行检验记录表式,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平行检验的范围是编制平行检验方案(或监理实施细则)的核心问题,但目前并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笔者根据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所在工作单位的做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广大监理同仁参考:对于钢筋、外墙保温、防水卷材等涉及结构安全、节能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监理单位可按照见证取样数量的5%~10%进行平行检验,但在对材料质量存疑的情况下可随时进行;对于施工质量的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可结合施工单位的检验批划分方案,根据检验批容量确定平行检验的频率。
(2)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已审批的平行检验方案(或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实体、原材料等进行平行检验,并做好平行检验记录[2]。平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组织施工单位及参建各方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于工程原材料,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采取双倍取样复试等方式重新进行;对于施工质量,可参照《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原则进行处理。
(3)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平行检验方面的文件资料单独整理、归档。平行检验的资料是监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