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论文
做监理,要保护好自己!
2022-09-05
监理的窘境
(一)监理责任的随意扩大
目前,普遍存在将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扩大化的现象。建设单位常常把监理当成施工现场的安全员、质检员,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包保。当工程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时,不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分清真正责任方,而是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甚至同等处罚。
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违约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实际受罚大大超过监理合同规定。
(二)实际监理授权与监理合同不相符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责一致原则。业主虽然授予了监理职权,但在实践中,业主不仅控制着实权,还常常越权干涉监理工作,甚至超越监理单位直接指挥承包人,监理只是获得了名义上的授权。监理“三控、二管、一协调”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工程开工令或停工令、工程验工计价、工期合理缩短或延长等工作,不能真正按照监理程序开展。
(三)监理责权利不相符
监理费计费基数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当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时,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基数。计价基数为1亿元的工程,监理费为2.186%;计价基数为10亿元的工程,监理费为1.507%。考虑到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的折算,设备安装比例较大的工程,实际监理费常常不到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有的甚至不到0.5%。通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费达到分包工程总价的2--5%。监理费还不到总包对分包管理费的一半。
监理单位以不到工程概算投资额1%的监理费,除了正常履行监理职责外,还要额外承担由非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是不合理的。
(四)类似责任的比较
1、对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过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位于主导地位,握有实权,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执法权,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当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常常不见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不到位而被问责。
2、对监理单位责任追究过重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督活动主要以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授权为依据,监督活动效果受建设单位实际授权影响很大。监理责任追究过重可以打两个不很恰当的比喻:
比如,单位纪委收到举报,说有人从事违法勾当,纪委找到被举报人要求不得从事违法勾当,但举报人不听劝告一意孤行导致犯罪,纪委却被追究阻止不力的责任;又比如,警察接警去现场处置,但无法控制现场局势,现场发生人员死亡,却追究警察现场控制不力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由何而来?
2、责任风险的控制
现状